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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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简称“先导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国科学院深化经济资源配置管理改革方案(试行)》《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先导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中国科学院统筹安排的财政资金(简称“院拨资金”)管理和使用,从地方财政、企业、单位自筹资金等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管理制度及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 先导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分类配置。先导专项资金应集中用于确定的目标和任务,采取总量控制、分类配置方式安排,根据不同特点科学合理编制和配置各类专项资金。
(二)放管结合、优化管理。赋予专项负责人更大资金使用自主权。B类先导专项开展包干制试点。强化牵头单位法人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产出导向、突出绩效。强化先导专项的重大成果产出,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四)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先导专项直接费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照规定开支范围、标准使用资金,做到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开展各项科研活动。
第四条 先导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制订、修订先导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落实年度财政资金,提出各类先导专项资金安排原则和建议方案;负责专项概预算评审,及时下达预算;配合开展阶段考核,提出资金调整建议;指导和组织对任务实施单位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二)相关业务局:根据院发展规划和分类预算总额,科学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组织专项概预算编制与申报,执行监控、绩效评价及项目库的建立维护;配合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三)专项办公室:根据各专项的任务、节点目标,具体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概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计划,及时将专项资金落实到使用单位;按规定履行预算调剂程序;组织项目(课题)绩效自评。
(四)各级任务实施单位:编报概预算;落实其他渠道资金;按预算使用管理资金;按规定履行预算调剂程序;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任务实施单位应根据签订的任务书设立科研课题核算账号,并与指定的专项编号保持关联关系,不得随意拆分项目、课题,原则上不做课题以下层级分解。
第六条 各专项应当指定专项资金管理负责人或设置专项财务负责人岗位,由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副处长以上或具有高级会计师等资格的人员担任或兼任。上述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专项概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并上报预算调剂方案;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协调综合绩效评价等。
各级任务实施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每个课题应当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七条 先导专项资金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指在先导专项实施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及与科学实验直接相关的健康安全保护用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青苗补偿及临床试验费、相关的设施和场地小型维修改造、土地及场地租赁等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指在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专项任务的研究生、客座人员、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奖励经费:指承担专项任务的中央级科研院所在确保科研任务完成的前提下,从专项直接费用中提取不超过20%用于人员绩效奖励。院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优化完善人员经费保障政策,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按照绩效工资管理规定由院属单位自主决定,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青年科技人员倾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涉及院外单位预算,应在专项预算中单独汇总说明。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院内任务实施单位在组织实施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任务实施单位为专项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院外单位预算后的13%核定。院外单位预算不安排间接费用,可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3%在直接费用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十条 各专项结合实际情况可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合理准备期,合理准备期应当与专项执行期相衔接。合理准备期的支出包括:专项实施方案论证与细化、组织架构确定和研究团队遴选工作;用于专项必备实验基地、试验材料创制等前期准备工作;专项开展基础实验前必备设备、试剂、耗材等的采购、信息收集等工作。
第三章 概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概算与年度预算相结合的方式。概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专项概预算由项目、课题预算逐级汇总形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院拨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应当按不同渠道来源分别编列。其他渠道的社会配套资金提供方应出具出资承诺,确保资金实际足额到位,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作为配套资金。中央财政资金(实施单位可统筹安排的基本科研业务费除外)不得作为其他渠道的自筹资金。
(二)支出预算应该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
第十二条 A类先导专项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院拨资金概算总量一般不超过5亿元,5年概算作为专项总经费的最高限额,分年度制定经费预算,根据阶段考核结果,编制后续年度预算。
B类先导专项实施周期为5年,院拨资金概算总量一般不超过1亿元,5年概算作为专项总经费的最高限额,分年度制定经费预算,根据阶段考核结果,编制后续年度预算。实施期满后,对于实施绩效特别突出、且后续研究工作符合B类先导专项定位的,专项可申请“5+5”长周期支持,由主管业务局组织专项制定后5年实施方案,经发展规划局和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审核论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C类先导专项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院拨资金总量一般不超过2亿元,实行概算与“里程碑”节点预算相结合的资金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 先导专项概预算按照专项层级关系逐级编制汇总。编制中实施单位应根据先导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专项经费和其他渠道经费的使用内容和重点。支出应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测算应有科学真实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满足专项任务的合理需要,确保任务的有效完成。
第十四条 专项概预算评审根据不同类型先导专项的特点,与专项实施方案论证同步开展。A类和B类先导专项原则上按照“3+2”模式评审概预算,即立项时评审概算及前3年预算,阶段考核时评审后续预算。C类先导专项立项时评审概算,根据“里程碑”的节点任务评审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概预算评审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重点评审申报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评审专家应满足相关回避要求。评审结论包括“取消、调整(压减)、延缓”三类意见。原则上应在部门“一上”预算之前完成。
第十六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根据概预算评审结果,提出专项概预算安排建议,与实施方案一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在院正式批准立项的文件中,明确专项概算金额。
第十七条 先导专项批准立项后,签署任务书的同时签署概算和前3年度预算书,阶段考核后签署后续年度预算书。年度预算书是先导专项承担单位预算执行的依据,原则上应在部门“二上”预算之前完成。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十八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根据年度预算书将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下达至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应及时将专项资金落实到课题牵头单位,原则上年初下达的资金应于每年1月底前落实,且不低于年度资金的50%;其余部分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
对于紧急部署的先导专项,在符合预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应保证项目用款,必要时可动用存量资金。
第十九条 任务实施单位应该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当年下达的预算应于当年执行完毕,确有当年无法执行的预算,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 根据阶段考核结果相应调整专项概预算。对于应导出但未导出国家科技任务的,调减专项概算,调减额度不低于后续概算的20%。对有配套资金计划的专项,结合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核定后续年度财政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专项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专项预算总额应在概算内。专项预算总额调减,由专项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说明调减理由,经依托单位审核,报主管业务局批准;专项预算总额调增,由专项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主管业务局,主管业务局征求发展规划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调增金额超过1亿元(含)的报院党组会议审定。
(二)专项预算总额不变、项目间预算调剂,或变更项目承担单位,报主管业务局批准。其中专项经费调整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调整金额超过1亿元(含)的报院党组会议审定。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牵头单位之间预算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报主管业务局备案。
(四)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五)除设备费外的其他支出调剂,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六)奖励经费和间接经费预算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业务费和劳务费支出。
对于项目其他渠道资金总额不变、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自行审批实施,报主管业务局备案。
各级任务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先导专项预算调剂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专项、项目、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专项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项目、课题牵头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相关业务局和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相关业务局和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应当及时组织清查处理,审计确认的结余资金上交院财政。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使用评价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评价是综合绩效评价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 专项全面总结的同时,专项依托单位和专项负责人应组织各级实施单位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课题牵头单位在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的指导下,聘请中介机构开展结题审计;专项依托单位和专项负责人进行逐级汇总,编制总决算报告。
第二十五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在专项全面总结、结题审计和总决算报告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项目、专项的资金使用评价。
财务和绩效管理专家结合审计报告,对专项经费合法、合规性进行抽查复核;对绩效目标及指标的完成情况、财务管理情况、投入产出及成本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六条 以下情形视为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不通过”中的资金使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一)编报虚假概预算;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三)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专项经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四)使用专项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或偿还债务等;
(五)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任务实施单位使用和管理。院有权对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调配;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任务实施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绩效评价,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确保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九条 各级任务实施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在单位内部公示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关联业务以及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任务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零余额账户资金与银行存款账户资金不得混用。
第三十一条 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专项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差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鼓励国际差旅费中有明确标准的费用实行包干制。
第三十二条 各级任务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确为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对不进行招投标的急需设备和耗材的采购,单位应制定具体办法,明确标准范围,落实审批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实行包干制的专项,按照《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落实项目经费“包干制”的通知(试行)》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任务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及任务负责人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各项开支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对实施单位和科研人员在先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情况,遵循国家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相关规定执行,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可免予问责。
第三十五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会同监督与审计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重点领域、重点专项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统筹协调与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检查、抽查可以采取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先导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视情况予以缓拨、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报批后予以终止,终止项目的结余资金、审减资金、违规资金应上交院财政。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施行。2018年1月19日印发的《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在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中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工作的通知》(科发条财函字〔2018〕17号)、2018年8月2日印发的《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院外承担单位管理费等问题的补充通知》、2019年4月30日印发的《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科发条财函字〔2019〕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