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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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简称“先导专项”)顺利实施,实现出成果与出人才并重,培养和凝聚一批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依据《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简称“先导专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事局会同主管业务局负责指导各级任务实施单位,做好先导专项人员管理,并对任务实施过程中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跟踪。
第三条 先导专项实施应与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评价。在先导专项实施方案中,应明确人才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内容,具体包括:
(一)分析人才队伍现状,合理确定先导专项人员需求,明确人才培养和引进的目标、项目和课题负责人的年龄结构以及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情况等;
(二)根据不同先导专项特点,明确总指挥、总设计师、总工程师、首席科学家等专项负责人人选;
(三)根据先导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任务实施情况,明确专项负责人在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方面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目标。
第四条 各级任务实施单位签署任务书,严格按照先导专项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人才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引进目标推进落实,并承诺履行先导专项管理办法关于专项各级负责人和骨干将主要精力用于专项组织实施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承担先导专项的骨干科技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影响完成先导专项任务的兼职活动。依托单位应对先导专项骨干科技人员的兼职活动严格把关,保证骨干科技人员工作时间不少于4/5用于科研。
第六条 专项办公室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总指挥、总设计师、总工程师、首席科学家等先导专项人员管理规范,涉及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等,按照国家和院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任务实施单位将承担先导专项任务的科研骨干优先纳入特聘研究岗位,实行协议薪酬,给予薪酬稳定激励保障。
第八条 将先导专项实施作为培养造就领军人才和发现培养领导干部的重要渠道,对于担任“两总”“首席科学家”等专项负责人,完成牵头组织的先导专项任务并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重点关注、跟踪培养。
第九条 在先导专项任务实施中,支持更多中青年科技骨干担任专项总设计师、总工程师、首席科学家,45岁以下项目负责人、40岁以下课题负责人占比不低于50%,为青年人才创造更多担纲领衔机会。
第十条 依托先导专项,加大面向全球招聘海外优秀人才力度,扩大特别研究助理等青年人才储备,拓宽人才来源渠道,促进人才有序流动。
第十一条 在先导专项实施中,鼓励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研究型大学优秀科研人员参与先导专项实施,以客座研究员、访问学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科技合作。
第十二条 专项办公室负责对先导专项相关人员承担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人员所在单位,作为相关人员年度和聘期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对阶段考核结果为终止、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不通过的,专项负责人5年内不得牵头承担院内项目,专项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当年度考核不得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四条 先导专项阶段考核、综合绩效评价要把人才工作成效作为重要内容,包括队伍结构优化、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培养、人才引进、用人机制创新等。
第十五条 先导专项阶段考核和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院各类人才政策支持的参考依据。对评价结果优秀的任务实施单位,在核定特聘研究岗位、特别研究助理资助项目名额时给予倾斜支持。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