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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监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2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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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简称“先导专项”)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简称“先导专项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遵循“权责清晰、规范监理、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原则,院对A类和C类先导专项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三条 主管业务局根据先导专项立项情况,研究提出监理工作需求,负责组建专项监理组,并委托中国科学院军工项目监理部(简称“监理部”)具体组织开展先导专项监理工作。

  第四条 监理部负责专项监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服务支撑,其运行经费由院财政按年度核拨。监理部按照国家和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五条 监理部协助主管业务局组建专项监理组,监理组主要由科技和管理专家组成,对主管业务局负责,根据院先导专项相关管理制度、专项任务书与工作计划,制定监理工作计划,了解专项进度,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为专项组织实施与管理决策提供重要支撑。

  第六条 专项依托单位、项目(课题)牵头单位及各级负责人按照院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主动配合监理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研究监理组提出的意见,逐条对照、积极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主管业务局,并反馈监理组。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专项监理组依据先导专项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专项任务书、工作计划书和预算书、相关任务目标及内容调整批件、专项经费审查报告等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专项监理组应重点检查专项和项目(课题)的工作进度目标、质量控制目标、各级牵头单位管理和支撑保障等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工作进度目标重点检查关键时间节点及预期指标是否按期实现,年度预算执行进度是否满足院相关规定。

  (二)质量控制目标重点检查技术指标是否符合任务书要求、有关质量控制文件是否完备;工程类项目内容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是否符合规范、技术指标是否按计划实现等。

  (三)管理和支撑保障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先导专项管理办法和实施责任书规定内容对专项完成质量严格管理,并提供配套支撑保障条件。

  第九条 专项监理组根据年度监理工作计划,自主组织开展现场监理活动,参加专项组织的专题检查,参加专项和项目(课题)重要阶段的实施进展工作会议。

  现场监理包括听取专项和项目(课题)工作进展汇报,查阅相关文档资料,查看科研活动现场和工作过程等。现场监理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和项目(课题)牵头单位和科研团队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条 每次现场监理活动完成后,监理组编制监理报告。各监理组每年至少提交两份专项整体情况监理报告。专项综合绩效评价前,监理组编制并提交专项监理总报告。监理报告应简明扼要,主要反映专项组织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监理意见建议。监理报告由监理部报送专项主管业务局、发展规划局和专项办公室。

  第十一条 监理专家若发现专项和项目未按计划执行、严重拖期、内容重大调整或有严重违规违纪现象的,应及时报告监理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监理工作一般在专项任务书、概算书和年度计划(含预算书)等签署后,由主管业务局发文下达监理任务后开始实施,至专项完成综合绩效评价时终止。

  第十三条 监理组根据专项和项目(课题)任务书及年度工作计划书(含年度预算书)规定的关键节点进度与指标等,制定年度专项监理实施计划及工作重点,由监理部报主管业务局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监理组年度计划外的现场监理工作,须事先征得监理部同意。

  第十五条 当专项、项目(课题)任务目标及内容发生调整时,专项办公室应将调整批复文件及时报监理部,以便监理组相应调整年度监理计划。

  第十六条 专项办公室收到监理报告后,应将处理意见及时告知专项依托单位或项目(课题)牵头单位,并抄送监理部供后期监理工作参考。

  (一)专项依托单位或项目(课题)牵头单位收到专项办公室的处理意见后,应在两周内完成闭环反馈,经专项办公室提交监理部,并报主管业务局和发展规划局备案。闭环反馈意见应主要包括监理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落实周期长、协调难度大的意见建议,制定整改落实计划等。

  (二)专项依托单位或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的闭环反馈意见作为监理组开展后续监理工作内容之一,并将整改落实结果和效果反映在后续监理报告中。

  (三)监理部每季度统计监理报告闭环反馈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下月10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报送至主管业务局。

  第十七条 专项依托单位或项目(课题)牵头单位,应设置专项监理工作固定联系人,并按照监理工作需求,在专项监理实施计划时间内接受监督检查,在现场如实介绍相关进展情况,主动向监理组提供需查证的相关实物或凭证,并提供必要的监理工作条件。

  专项内部组织项目及课题重要阶段工作会议时,主办单位应提前1周通知监理部,以便合理安排监理人员参会。

  专项依托单位或项目(课题)牵头单位定期编制的进展简报、年度工作报告等,应及时抄送监理部和相关专项监理组专家。

  第十八条 监理组要配合做好专项阶段考核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在日常监理中加强对专项阶段考核意见整改情况的检查督促。

  第十九条 监理部定期组织专项监理组开展内部总结和交流研讨,各专项监理组应经常保持内部的沟通与联系,以保证专项监理工作的系统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专家选聘

  第二十条 各专项监理组由熟悉相关领域的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构成,新聘监理专家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监理组设组长一名,全面负责该专项监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理专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持有外国绿卡的专家原则上不能担任涉密项目的监理专家。

  第二十二条 各专项监理组专家由主管业务局遴选并发文聘任,同时抄送各专项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及依托和牵头单位,监理部负责完成相关聘任手续。

  第二十三条 监理部按国家和院有关规定,定期向监理专家发放劳务费,办理各项监理费用支出报销,为监理专家外埠差旅交通住宿等提供相关服务保障等。

  第二十四条 监理部可根据监理工作需要,临时聘请专家参加专项现场监理活动,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重大科技任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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