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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先导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2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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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先导专项(简称C类先导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依据《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简称“先导专项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C类先导专项针对产业发展最紧急最紧迫的“卡脖子”问题,以企业(用户)出题为主,突出应用导向和产学研合作,重点解决“燃眉之急”,取得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突破,有力支撑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自主可控。

  第三条 C类先导专项按照“目标清、可考核、用得上、有影响”的总体要求,加强与部门、行业企业需求紧密衔接,充分发挥体系化建制化和多学科综合性优势,组织跨学科、跨领域科研团队,开展协同创新,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第四条 C类先导专项坚持出成果与出人才并重,将专项实施与队伍建设同谋划、同推进、同评价,凝聚造就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大力培养优秀青年人才,加强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培养和技术支撑队伍建设。

  第五条  C类先导专项主要采取“揭榜挂帅”立项方式,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按“里程碑”节点管理,不开展阶段考核;院拨资金总量一般不超过2亿元,实行概算与“里程碑”节点预算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专项应有社会资金配套,鼓励各级任务实施单位自筹资金配套,配套资金与财政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六条 院机关各部门按照先导专项管理办法明确的职责,做好C类先导专项的组织管理。院根据需要可成立院级专项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专项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专项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院领导或重大科技任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主要包括重大科技任务局、发展规划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C类先导专项实行依托单位负责制,采取“行政指挥线”“技术指挥线”双线并行管理模式,双线负责人共同作为专项负责人。各级任务实施单位和各级负责人须坚持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高度自觉的大局意识、极端负责的工作作风、无怨无悔的奉献精神和廉洁自律的道德操守。

  第八条 C类先导专项“行政指挥线”由专项依托单位和项目牵头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一般由专项依托单位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行政指挥线”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院党组有关决定和先导专项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专项管理制度;

  (二)落实专项任务执行所需的科研和配套支撑条件,保障专项成果产出和各项目标实现;

  (三)协调推动跨研究所、跨领域合作;

  (四)统筹协调解决专项实施过程中的行政管理问题。

  第九条 C先导专项“技术指挥线”由专项、项目及核心任务负责人组成,一般由专项技术负责人担任总工程师(或总设计师、首席科学家)。“技术指挥线”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专项总体设计,制定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任务书和资金概预算,确定专项各级负责人与牵头单位、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

  (二)负责把握专项总体进度,组织专项各级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节点目标和经费预算方案,按时高质量完成专项工作;

  (三)组织开展年度工作总结,考核评价各级任务年度工作节点目标完成情况,并根据工作进展及目标完成情况,提出项目科研任务及预算调整方案建议;

  (四)组织开展专项战略研究,根据需要调整专项技术路线;

  (五)对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通过依托单位提交重大科技任务局。

  第十条 各级任务实施单位是保证专项顺利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的责任主体,院与专项依托单位签订专项实施责任书。专项各级任务实施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院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任务书合同条款,做好统筹协调和配套条件支持,保证本单位专项科研人员投入足够的时间,全程督促相关专项任务实施;

  (二)审核本单位承担任务的有关报送材料,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接受院机关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检查,配合做好年度总结、监理、阶段考核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负责制定落实院“攻关八条”的保障措施,对专项实施主要人员在岗位竞聘、绩效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五)对专项科研人员变动等情况提出办理建议,按程序报批;

  (六)对本单位承担的相关任务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一条 专项依托单位应成立专项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行政指挥线”“技术指挥线”工作部署,负责日常事务及有关协调管理工作;

  (二)负责起草专项相关管理制度;

  (三)具体编制经费概预算方案、年度预算和执行计划等;

  (四)具体承担专项的过程管理工作;

  (五)具体负责专项宣传、工作平台建设与维护、成果统计与分析、档案、保密、科技报告、数据汇交与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重大科技任务局负责组建专项监理组,主要由科技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院相关管理制度要求、专项任务书与工作计划,制定监理工作计划;

  (二)及时了解专项进度、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三)为专项组织实施与管理决策提供重要支撑。

第三章 选题立项

  第十三条 C类先导专项建立多渠道选题建议机制。重大科技任务局瞄准产业发展最紧急、最紧迫的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充分调研了解国家相关部门、企业和行业用户等重大科技需求,充分发挥我院在相关领域研究积累和优势特色,组织院属单位与相关企业联合提出选题建议。

  第十四条  C类先导专项选题建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持遴选高标准、管理高要求、应用高水平的原则。围绕国家紧迫的战略性重大需求,明确需要解决的具体科技问题,对解决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重要作用,以及国内外已有相关研究现状与趋势;

  (二)强化应用目标和产出导向。提出具体的科技目标,包括拟突破的关键核心技术,拟形成的系统解决方案等重大产出,以及可实现、可考核的关键指标和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确保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质量;

  (三)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合理可行。提出的主要研究思路、技术路线和重点研究任务等,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可行性;

  (四)基础优势突出。能够发挥我院建制化体系化优势,与研究所主责主业紧密结合,具有较强的研究和队伍基础,有效衔接并落实国家和院规划部署,衔接国家已部署相关任务情况,有望导出国家科技任务;

  (五)资金需求合理。提出的资金概算需求合理,鼓励社会资源投入,有效汇聚社会优势资源。

  第十五条 发展规划局对选题建议组织开展部委(行业)咨询、专家论证,对选题建议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发展规划局会同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结合资金总体安排原则进行统筹平衡,形成C类先导专项立项计划,提交院党组会议审议。

第四章 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重大科技任务局根据院党组会议批准的立项计划,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发布专项具体目标指标和任务“里程碑”要求,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征集,遴选提出专项依托单位和专项负责人建议,报分管院领导和院主要领导审批。对部分难度高、存在多条可能技术路线的项目,可探索实行赛马制,由多个团队分别攻关同一项目。专项负责人推荐人选应符合先导专项管理办法要求,特殊情况确需突破先导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的,须报分管院领导和院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重大科技任务局组织依托单位和专项负责人编制专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

  (一)立项依据。包括:需求分析,专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拟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和现有研究基础,知识产权策略;

  (二)研究目标及预期成果。包括:专项研究目标、 里程碑节点目标及绩效考核指标,预期重大成果产出、高层次人才培养、产业发展贡献及导出国家科技任务前景;

  (三)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包括:设立项目概况(无数量限制);项目技术路线安排、里程碑节点考核指标和工作安排、风险分析与控制等;

  (四)组织管理和研究队伍。包括:专项两线”“两总管理运行架构和组成,各级负责人和核心骨干团队,院内外力量协同情况;各级负责人应符合年龄结构、牵头任务限制等要求;

  (五)资金概预算方案。应明确配套资金到位计划;

  (六)与企业关联情况。有关联企业参与专项的,应说明企业与专项任务的业务关系;各级负责人兼任参与专项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应说明负责人与企业的股权关系;同时应明确与参与企业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原则等。相关内容应符合《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禁止与本单位职工个人投资的企业(公众公司除外)开展业务,限制与职工近亲属、师生等特定关系人投资的企业开展业务。

  第十九条 实施方案经重大科技任务局、发展规划局等部门审核后,按照成熟一项、论证一项的原则,由发展规划局会同条件保障与财务局、重大科技任务局等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十条 咨询论证专家组由11~15位专家组成,包括科技专家、管理专家、部委专家和用户专家等,其中用户专家占比不低于30%。

  第二十一条 咨询论证专家组重点论证专项实施方案任务目标指标的科学性、技术路线和进度计划的可行性、组织管理方式的有效性、学术带头人的能力与水平、资金概预算的合理性等,提出是否启动实施的意见,并对专项实施提出具体建议。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同步组织开展概预算评审。

  第二十二条 重大科技任务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概预算评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专项实施方案和资金概预算方案,由发展规划局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针对突发、紧急的国家重大需求,确需应急启动部署C类先导专项的,由重大科技任务局提出立项建议,报院党组会议审议决定后,组织依托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发展规划局会同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和概预算评审,重大科技任务局按论证意见和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章 任务书签订

  第二十四条 根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发展规划局会同重大科技任务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院级公文印发专项立项通知。重大科技任务局指导专项根据实施方案填写任务书。

  第二十五条 发展规划局、重大科技任务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与专项负责人、专项依托单位签订专项任务书,与专项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依托单位、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专项和项目任务书各一式六份。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任务书电子版上传至院级科技专项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涉密专项任务书按保密管理规定和渠道提交。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专项应按照先导专项管理制度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和工作需要,建立科研组织、资金、队伍、知识产权、档案等管理制度,各任务实施单位应确保配套政策和保障条件落实到位。

  第二十八条 专项实施期间,专项各级负责人和主要科研骨干原则上不以专项产生的阶段性成果申报奖励和荣誉,不主动调动工作,不从事与专项无关的工作,集中主要精力、保证充足时间,确保按要求完成专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 专项实行年度报告与计划管理制度。专项各级负责人每年均应按照项目、专项层级,逐级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重大科技任务局组织审核专项和项目的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如有重大工作计划调整,会同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对预算进行同步调整。重大科技任务局根据批准的预算组织签订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非涉密专项的相关材料须上传至院级科技专项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第三十条 专项应定期组织工作交流,及时了解掌握各级任务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促进各级任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后续研究工作。专项每年对项目层级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后续资金核拨建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专项监理组应按照年度监理工作计划,及时了解专项工作进度和组织管理、支撑保障等情况,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形成监理报告提交监理部,由监理部报送重大科技任务局、发展规划局和专项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重大科技任务局每年组织召开C类先导专项年度工作交流总结会议,及时了解各专项工作进展,分析存在的问题,部署推动专项下一阶段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专项应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转化等工作,配备知识产权专员。各级负责人应根据任务书明确的工作计划,及时撰写科技报告,整理汇集科学数据,按要求提交。知识产权专员应协助专项负责人推进和落实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分析和总结知识产权工作进展,提交至院级科技专项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同时抄报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依照《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阶段考核和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调整与变更

  第三十五条 专项应根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执行,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专项层级的调整,包括总体目标及主要指标、专项负责人、依托单位的变更,以及延期半年以上等,由依托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重大科技任务局,经发展规划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项目层级的调整,在不涉及专项层级调整的情况下,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依托单位报重大科技任务局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C类先导专项统一编号为:XDC0010100(示例),其中XDC代表C类先导专项,数字第1~3位为专项编号,第4~5位为项目编号,第6~7位为备用编号。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重大科技任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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