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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2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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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简称“先导专项”)的实施,确保先导专项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及院有关档案工作制度规范,结合先导专项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先导专项档案是指在先导专项策划论证、组织实施、阶段考核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以及标本、样本等实物。

  第三条 先导专项档案工作是先导专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先导专项管理与实施的全过程,与先导专项管理、科研活动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

  第四条 先导专项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应全面真实反映先导专项管理和科研活动的全过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办公厅是先导专项档案工作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档案馆(简称“院档案馆”)负责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先导专项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规范;

  (二)组建先导专项档案业务督导人员队伍,依托中科院档案工作综合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先导专项档案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三)配合阶段考核提出专项档案工作建议;

  (四)负责组织开展先导专项综合绩效评价档案评价工作;

  (五)负责先导专项档案数字资源接收、管理、长期保存和知识服务。

  第六条 先导专项依托单位全面负责所承担先导专项档案管理工作,将先导专项档案纳入本单位档案工作管理体系,并建立本单位综合档案室与专项办公室的协同工作机制。

  第七条 专项办公室牵头具体推进和落实先导专项档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建立覆盖各任务实施单位的专项档案工作网络,明确档案工作任务与要求;

  (二)将先导专项档案工作纳入专项管理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会同依托单位综合档案室协调、督促、指导、检查实施单位承担先导专项任务的建档工作;

  (四)负责先导专项管理中形成文件材料的建档工作;

  (五)会同依托单位综合档案室配合开展专项档案评价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综合档案室负责先导专项档案业务指导和档案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专项办公室组织制定先导专项档案分类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专项档案归属与流向、利用共享等制度规范;

  (二)接收、汇总先导专项档案数字资源(包括先导专项档案目录、归档电子文件、档案数字化副本等)并向院档案馆移交,保管院外任务实施单位档案副本或复制件。

  第九条 先导专项负责人负责统筹先导专项档案工作,将档案工作纳入先导专项管理工作,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先导专项实施单位负责所承担先导专项任务的建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院和先导专项档案工作制度、规范,明确专人负责所承担任务的建档工作;

  (二)在先导专项任务合同、协议中约定文件材料提交内容、质量要求、时间和违约责任;

  (三)按要求报送年度档案工作实施进展情况,接受先导专项档案工作业务督导、档案评价;

  (四)综合档案室(档案部门)对本单位承担先导专项任务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审核,协助做好收集、整理、评价及归档工作;按要求保管本单位承担任务形成的档案,并向依托单位提交档案数字资源。

  院外任务实施单位应向依托单位提交专项档案副本或复制件。

第三章 文件材料归档与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先导专项任务实施单位和人员应当根据科研内容、管理程序和要求形成归档文件材料。先导专项在建设或使用科研项目管理系统时,应当支持形成符合要求的归档文件材料,并设置科研电子文件归档功能或接口。

  第十二条 先导专项依据《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文件材料归档要求和整理规范》(附后)中的“先导专项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进行文件材料收集。

  先导专项任务实施单位应建立预立卷,重点加强专项科技成果、科研管理、研究过程(设计文件、技术配方、工艺参数、实验数据、测试记录等)和照片、音频、视频等文件材料的收集。

  先导专项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收集应符合《中国科学院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可采用在线或离线的方式收集。

  第十三条 先导专项归档文件材料分类、整理按照《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文件材料归档要求和整理规范》执行,整理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保管和利用。

  先导专项归档文件材料应使用中科院档案数字资源移交接收系统进行整理。

  第十四条 先导专项归档文件材料应于专项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1个月内向所属单位综合档案室(档案部门)归档,履行清点、签字手续。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先导专项任务实施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专项档案交依托单位;院外任务实施单位同时将专项档案副本或复制件交依托单位。

  先导专项电子文件应通过中科院档案数字资源移交接收系统在线归档;不具备在线归档条件的,采用离线方式归档,并同步向依托单位提交。符合《中国科学院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的归档电子文件,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先导专项依托单位应在各实施单位完成归档后1个月内,通过中科院档案数字资源移交接收系统完成先导专项档案数字资源汇总、审核,并向院档案馆移交。不具备在线移交条件的,采用离线方式移交。

  第十六条 先导专项任务实施单位应安全保管先导专项档案,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与信息安全。先导专项电子档案(含科学数据)应按照《中国科学院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备份。

  第十七条 先导专项实施单位可采用多种方式对先导专项档案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院档案馆依托中科院数字档案馆建设先导专项专题档案数据库,推进先导专项档案资源的整合、共享与知识服务。先导专项档案的开发利用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安全保密等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未经办公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或擅自销毁先导专项档案。

  第十九条 涉密先导专项的档案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业务督导与档案评价

  第二十条 先导专项档案工作纳入先导专项年度报告制度。各级任务实施单位及时总结本年度档案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专项档案管理和专项文件材料形成、收集、预立卷情况),并纳入本专项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提交至中科院档案工作综合管理平台。

  第二十一条 先导专项档案工作建立督导机制,由院档案馆、依托单位牵头组建专项档案督导组,对先导专项进行全过程督导。督导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宣贯院先导专项档案工作相关制度规范;对先导专项建档工作开展业务指导与督促检查;核查先导专项年度档案工作实施进展情况、专项阶段进展报告(档案部分)、专项实施绩效报告(档案部分);定期报告年度先导专项档案督导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办公厅根据发展规划局先导专项阶段考核工作计划,结合先导专项年度报告、阶段进展报告、档案督导情况,提出专项档案工作建议。

  第二十三条 办公厅根据发展规划局先导专项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制定先导专项档案评价工作计划,包括先导专项档案管理情况总结和档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先导专项档案管理情况总结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工作程序

  1. 依托单位在专项档案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档案督导基础上,按要求形成先导专项档案管理情况总结。

  2. 经专项档案督导组核查后,先导专项档案管理情况总结纳入专项实施绩效报告,同时提交至中科院档案工作综合管理平台。

  (二)总结内容

  1. 先导专项归档文件材料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情况,重点总结专项科技成果、科研管理、研究过程(设计文件、技术配方、工艺参数、实验数据、测试记录等)和照片、音频、视频等文件材料的归档情况。

  2. 先导专项档案组织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档案数字资源建设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档案评价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工作程序

  1. 办公厅配合发展规划局,组织开展专项综合绩效评价档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中档案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

  2. 档案评价专家组在先导专项档案工作情况总结的基础上,现场检查专项档案组织管理情况,抽查档案实体,进行档案评价。

  (二)评价内容

  1. 先导专项档案组织管理情况;

  2. 先导专项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3. 先导专项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情况;

  4. 先导专项档案数字资源建设情况。

  第二十六条 因故终止的各级任务应在确认终止后,1个月内向依托单位申请档案审查,由依托单位会同专项档案督导组开展档案审查,审查通过后向所在单位综合档案室归档,履行清点、签字等交接手续。档案审查结果同步报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办公厅建立先导专项档案后评估机制,对先导专项档案资源建设、归属与流向、处置、安全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先导专项档案后评估情况实行通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由办公厅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先导专项档案管理有重大创新的;

  (二)对先导专项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先导专项档案保管和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先导专项档案利用、开发取得突出效果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在先导专项档案督导、检查、评价和后评估工作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单位或个人将先导专项档案据为己有,拒绝归档的;

  (二)单位或个人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三)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四)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文件材料归档要

  求和整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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