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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前瞻战略科技先导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2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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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前瞻战略科技先导专项(简称“A先导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依据《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简称“先导专项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A类先导专项按照“目标清、可考核、用得上、有影响”总体要求,紧扣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侧重于突破战略高技术、重大公益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重点消除“心腹之患”,充分发挥体系化建制化和多学科综合性优势,产出重大战略性技术和系统解决方案,促进技术变革和新兴产业的形成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

  第三条 A类先导专项坚持出成果与出人才并重,将专项实施与队伍建设同谋划、同推进、同评价,凝聚造就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大力培养优秀青年人才,加强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培养和技术支撑队伍建设。

  第四条  A类先导专项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院拨资金总量一般不超过5亿元。以产业应用为目标的A类先导专项应有社会资金配套,鼓励各级任务实施单位自筹资金配套,配套资金与财政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五条 院机关各有关部门按照先导专项管理办法明确的职责,做好A类先导专项的组织管理。院根据需要可成立院级专项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专项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专项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院领导担任,成员主要包括主管业务局、发展规划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A类先导专项实行依托单位负责制,建立“行政指挥线”“技术指挥线”双线并行管理模式,双线负责人共同作为专项负责人。专项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主管业务局指导下成立科学咨询指导组。

  第七条 A类先导专项“行政指挥线”由专项依托单位和项目牵头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依托单位负责人担任专项总指挥。“行政指挥线”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院党组有关决定和先导专项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专项管理制度;

  (二)落实专项任务执行所需的科研和配套支撑条件,保障专项成果产出和各项目标实现;

  (三)协调推动跨研究所、跨领域合作;

  (四)统筹协调解决专项实施过程中的行政管理问题。

  第八条  A类先导专项“技术指挥线”设立专项总体组,由总设计师(或总工程师、首席科学家)担任组长,成员一般由项目负责人及核心任务负责人组成。“技术指挥线”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专项总体设计,制定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任务书和资金概预算,确定专项各级负责人与牵头单位、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

  (二)负责把握专项总体进度,组织专项各级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节点目标和经费预算方案,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专项工作;

  (三)组织开展专项工作交流,考核评价各级任务年度工作节点目标完成情况,并根据工作进展及目标完成情况,提出项目、课题任务及预算调整方案建议;

  (四)组织开展专项战略研究,根据需要调整专项技术路线;

  (五)对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通过依托单位提交主管业务局。

  第九条 各级任务实施单位是保证专项顺利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的责任主体,院与专项依托单位签订专项实施责任书。专项各级任务实施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院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任务书合同条款,做好统筹协调和配套条件支持,保证本单位专项科研人员投入足够的时间,全程督促相关专项任务实施;

  (二)审核本单位承担任务的有关报送材料,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接受院机关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检查,配合做好年度总结、阶段考核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审核与本单位承担任务相关的调整与变更事项,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专项依托单位应成立专项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行政指挥线”“技术指挥线”工作部署,负责日常事务及有关协调管理工作;

  (二)负责起草专项相关管理制度;

  (三)具体编制资金概预算方案、年度预算和执行计划等;

  (四)具体承担专项的过程管理工作;

  (五)具体负责专项宣传、工作平台建设与维护、成果统计与分析、档案、保密、科技报告、数据汇交与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主管业务局负责组建专项监理组,主要由科技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院相关管理制度要求、专项任务书与工作计划,制定监理工作计划;

  (二)及时了解专项进度、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三)为专项组织实施与管理决策提供重要支撑。

第三章 选题立项

  第十二条 A类先导专项应建立多渠道选题建议机制。主管业务局瞄准事关国家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落实国家和院发展规划,深入调研了解国家相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地方等重大科技需求,充分听取战略科学家等各方面意见,凝练提出选题建议。

  第十三条 A类先导专项选题建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需要解决的具体科技问题,并说明瞄准的国家重大需求,与国家、院规划布局的相关性,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趋势;

  (二)提出具体科技目标,包括拟突破的重大战略性技术、拟形成的系统解决方案等重大产出,以及未来可实现、可考核的关键指标及应用前景;

  (三)提出主要研究思路、技术路线和重点研究任务等;

  (四)分析我院的研究基础和优势、国家已部署相关任务情况,以及未来导出国家科技任务的前景

  (五)提出拟采取的定向委托、竞争择优等组织立项方式;

  (六)提出资金概算需求,相关概算需求合理,鼓励社会资源投入,有效汇聚社会优势资源。

  第十四条 发展规划局对选题建议组织开展部委(行业)咨询、专家论证,对选题建议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发展规划局会同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结合年度资金安排原则进行统筹平衡,形成A类先导专项立项计划,提交院党组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章 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主管业务局根据院党组会议批准的立项计划,采取定向委托、竞争择优等组织立项方式,遴选提出专项依托单位和专项负责人建议,报分管院领导和院主要领导审批专项负责人推荐人选应符合先导专项管理办法要求,特殊情况确需突破先导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的,须报分管院领导和院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取定向委托方式时,由主管业务局选择院内具有明显优势的单位和科学家作为专项依托单位和专项负责人。

  采取竞争择优方式时,主管业务局依据立项计划相关选题,发布专项指南,公开征集专项依托单位和专项负责人,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择优遴选。

  对于一些难度高、不确定性大的项目或课题,可由主管业务局和依托单位参照国家有关“揭榜挂帅”“赛马制”的组织方式进行遴选。

  第十八条 主管业务局组织依托单位和专项负责人编制专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

  (一)立项依据。包括:相关国家战略需求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趋势,已有研究、队伍基础;

  (二)总体目标、预期重大成果及绩效考核指标。包括:拟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的前瞻性、引领性,知识产权策略,科技报告与数据汇交计划;预期重大成果产出、高层次人才培养、导出国家科技任务前景和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等;

  (三)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项目(课题)应围绕专项总体目标进行合理设置、相互衔接,并明确年度考核指标和工作安排;专项下设项目数不超过6个,每个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5个,避免碎片化、拼盘打包;

  (四)组织管理和研究队伍。包括:专项两线”“两总管理运行架构和组成,各级负责人和核心骨干团队,院内外力量协同情况等,各级负责人应符合年龄结构、牵头任务限制等要求;

  (五)资金概预算方案。包括5年资金概算和前3年资金预算。对有资金配套要求的,应明确配套资金到位计划;

  (六)与企业关联情况。有关联企业参与专项的,应说明企业与专项任务的业务关系;各级负责人兼任参与专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应说明负责人与企业的股权关系;同时应明确参与企业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原则等。相关内容应符合《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禁止与本单位职工个人投资的企业(公众公司除外)开展业务,限制与职工近亲属、师生等特定关系人投资的企业开展业务。

  第十九条 实施方案经主管业务局、发展规划局等部门审核后,按照成熟一项、论证一项的原则,由发展规划局会同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主管业务局等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十条 咨询论证专家组由11~15位专家组成,包括科技专家、管理专家、部委专家和用户专家等,其中院外专家占比不低于50%。

  第二十一条 咨询论证专家组重点论证专项实施方案任务目标指标的科学性、技术路线和进度计划的可行性、组织管理方式的有效性、学术带头人的能力与水平、资金概预算的合理性等,提出是否启动实施的意见,并对专项实施提出具体建议。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同步组织开展概预算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主管业务局组织依托单位和专项负责人,根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和概预算评审意见,修改完善专项实施方案和资金概预算方案,征求发展规划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和人事局意见,由发展规划局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章 任务书签订

  第二十三条 根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发展规划局会同主管业务局和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院级公文印发专项立项通知。主管业务局指导专项根据实施方案填写任务书。

  第二十四条 发展规划局、主管业务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与专项负责人、专项依托单位签订专项任务书,与专项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依托单位、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专项和项目任务书各一式六份。

  第二十五条 专项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与课题负责人、课题牵头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课题任务书报主管业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任务书电子版上传至院级科技专项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涉密专项的任务书按保密管理规定和渠道提交。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专项应按照先导专项管理制度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和工作需要,建立科研组织、资金、队伍、知识产权、档案等管理制度,各任务实施单位应确保配套政策和保障条件落实到位。

  第二十八条 专项实行年度报告与计划管理制度。专项各级负责人每年均应按照课题、项目、专项层级,逐级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电子版上传至院级科技专项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专项和项目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提交主管业务局和发展规划局,作为阶段考核和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 专项应定期组织工作交流,及时了解掌握各级任务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促进各级任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后续研究工作。专项每年对项目、课题层级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课题后续资金核拨建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专项监理组应按照年度监理工作计划,及时了解专项工作进度和组织管理、支撑保障等情况,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形成监理报告提交监理部,由监理部报送主管业务局、发展规划局和专项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主管业务局每年组织召开A类先导专项年度工作交流总结会议,及时了解各专项工作进展,分析存在的问题,部署推动专项下一阶段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专项应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转化等工作。各级负责人应根据任务书明确的工作计划,及时撰写科技报告,整理汇集科学数据,按要求提交。

  第三十三条 专项阶段考核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依照《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阶段考核和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调整与变更

  第三十四条 专项应根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执行,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专项层级的调整,包括总体目标及主要指标、专项负责人、依托单位的变更,以及延期半年以上等,由专项总体组经依托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主管业务局,经发展规划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项目层级的调整,在不涉及专项层级调整的情况下,由专项总体组提出书面申请,经依托单位报主管业务局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七条 课题层级的调整,在不涉及项目层级调整的情况下,由专项总体组根据实际情况审批,报主管业务局备案。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A类先导专项编号为XDA0010101(示例),XDA代表A类先导专项,数字1~3位为专项编号,4~5位为项目编号,6~7位为课题编号。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发展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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