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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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简称“先导专项”)科学数据汇交工作,提高科学数据管理和利用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试行)》和《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结合先导专项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学数据汇交工作是先导专项科研和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先导专项的策划立项、组织实施、阶段考核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 先导专项科学数据汇交工作以专项层级为整体统筹,以项目为单位开展汇交工作,按照“应收尽收、及时充分、真实可靠、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科学传播局(中国科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院网信办”)是科学数据汇交工作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科学数据汇交相关制度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先导专项综合绩效评价中科学数据汇交评价,出具专项科学数据汇交评价意见;
(四)统筹科学数据汇交管理一体化平台建设。
第六条 主管业务局的科学数据汇交管理职责是:
(一)将科学数据管理作为专项策划论证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编制并审批科学数据管理计划;
(三)监督科学数据管理计划执行。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数据中心(简称“院数据中心”)是接收科学数据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编制科学数据管理计划;
(二)审核、接收并管理汇交的科学数据;
(三)按需提交科学数据汇交情况报告,出具汇交凭证;
(四)维护科学数据汇交目录;
(五)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八条 专项负责人的科学数据汇交管理职责是:
(一)汇总、审定各项目科学数据管理计划;
(二)把握专项科学数据汇交总体进度,督促各项目科学数据管理计划执行;
(三)协调解决科学数据汇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专项依托单位负责督促和监督专项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建立专项与院数据中心的联动机制。专项办公室负责科学数据汇交工作的整体协调和推进,并将科学数据汇交工作纳入专项管理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学数据汇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科学数据汇交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科学数据管理计划;
(二)按照科学数据管理计划组织科学数据制备,开展科学数据质量控制;
(三)按照科学数据管理计划及时汇交科学数据;
(四)接受监督检查和业务督导。
第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督促和监督所承担项目的数据汇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章 汇交内容
第十二条 科学数据汇交内容包括科学数据实体、科学数据描述信息和科学数据辅助工具软件等。
(一)科学数据实体:指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科学活动,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可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以及经过处理加工、研究分析得到的各级各类衍生数据和数据产品。
(二)科学数据描述信息:指用于描述科学数据来源、处理过程、对象内容、分级定义、格式说明、质量控制情况和质量审核结果等方面的配套信息,以元数据、质量说明文档等为载体进行记录。
(三)科学数据辅助工具软件:指与所汇交科学数据密切相关的用于数据处理、加工和分析的专门辅助工具软件及其属性信息。
第四章 汇交流程
第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平台(简称“汇交管理平台”,网址https://dmp.casdc.cn/)是科学数据汇交的统一入口,依托院数据中心科学数据汇交平台,实现科学数据汇交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院科学数据总中心)负责汇交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科学数据管理计划编制、会签和审批。科学数据管理计划是项目任务书的必要组成部分。项目在任务书签订前,通过汇交管理平台,选定拟汇交的院数据中心,并与院数据中心共同完成科学数据管理计划编制。原则上一个项目的科学数据只能汇交至一个院数据中心。各项目科学数据管理计划经专项负责人审定,由专项办公室统一报主管业务局审批,报科学传播局(院网信办)备案。
第十五条 科学数据制备、质量审核和提交。项目应遵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科学数据管理计划要求,完成科学数据的制备和质量审核工作,及时将科学数据提交至院数据中心汇交平台。院数据中心应及时将数据信息推送至汇交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科学数据接收、审核与反馈。院数据中心及时接收提交的科学数据,原则上在2周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按照科学数据管理计划完成全部科学数据汇交后,可通过汇交管理平台申请汇交凭证。院数据中心确认满足要求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汇交凭证。根据先导专项年度、阶段性考核要求,院数据中心出具阶段性汇交证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评价
第十八条 科学数据汇交工作纳入先导专项年度报告制度。各项目应及时总结科学数据汇交进展情况,纳入本专项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实行督导工作机制。由科学传播局(院网信办)牵头,主管业务局、专项负责人、监理组专家、学科领域专家和数据专家参与,成立科学数据汇交督导工作组,对专项的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科学传播局(院网信办)根据发展规划局先导专项阶段考核工作计划,结合先导专项年度报告、阶段进展报告、科学数据汇交督导情况,以及院数据中心出具的阶段性汇交证明,提出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建议。
第二十一条 取得院数据中心出具的汇交凭证是项目通过绩效评价的必要条件。专项科学数据汇交工作评价意见由科学传播局(院网信办)综合评价出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由科学传播局(院网信办)或相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先导专项科学数据汇交管理有重大创新的;
(二)先导专项科学数据采集、加工、管理成绩突出的;
(三)先导专项科学数据的利用、开发取得重大成效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科学传播局(院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