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中国科学院院地合作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启事

日期:20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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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中国科学院院地合作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人。应聘人员须有北京市户口,同时还须符合招聘岗位应聘条件。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布岗位,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任。

 二、招聘岗位、工作职责、应聘条件

岗位一: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

(一)工作职责

负责研究制定科技副职工作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负责科技副职控制数分配、专项经费、岗位培训、评选表彰先进、宣传报道、信息库管理以及组织协调、总结交流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接收安排地方选派挂职干部来院机关、研究所锻炼学习。承担局领导安排的工作。

(二)应聘条件

1. 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中明确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的6项基本条件(附件1);

2. 具有副处长岗位累计3年以上任职经历;具有相关岗位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者优先;

3. 工作认真负责、勤奋敬业、吃苦耐劳、任劳任怨,具有较强的开拓进取精神和团队合作意识;

4. 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岗位二:东部合作处副处长

(一)工作职责:

负责协调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江西、河南等省市院地合作工作,联系上海分院、南京分院和合肥研究院,负责组织开展区域院地合作规划与工作计划的制定修订,负责协调区域与地方共建研究机构建设期有关工作,负责协调区域与地方共建技术研发与转化组织和技术转移中心的建设运行,负责组织协调区域院与企业人员双向交流工作,承担区域院地合作统计、评奖的相关工作,承担局领导安排的工作。

(二)应聘条件:

1. 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中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6项基本条件(附件1);

2. 具有2年及以上六级职员等级的业务主管岗位任职经历,或具有2年及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具有相关岗位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者优先;

3.热爱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与人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责任心强,吃苦耐劳,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

4. 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岗位三:中南部合作处副处长

(一)工作职责:

负责协调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等省区院地合作工作,联系武汉分院和广州分院,负责组织开展区域院地合作规划与工作计划的制定修订,负责协调区域与地方共建研究机构建设期有关工作,负责协调区域与地方共建技术研发与转化组织和技术转移中心的建设运行,组织实施中部崛起科技行动计划,负责组织协调区域院与企业人员双向交流工作,承担区域院地合作统计、评奖的相关工作,承担局领导安排的工作。

(二)应聘条件:

1. 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中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6项基本条件(附件1);

2. 具有2年及以上六级职员等级的业务主管岗位任职经历,或具有2年及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具有相关岗位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者优先;

3.热爱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与人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责任心强,吃苦耐劳,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

4. 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三、招聘方式及程序

   (一)报名

  自发布招聘启事起,凡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报名者需填写《应聘申请表》(附件2)。报名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25日17时(以收到报名申请表为准)。

  (二)面试

  根据报名情况,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通过者参加面试。将另行通知面试时间和地点。若初审后不被通知参加面试,材料恕不退回。

   (三)岗位竞聘

  公开进行岗位竞聘。通知参加岗位竞聘人员作15分钟竞聘报告,答辩5分钟。报告内容包括工作经历和业绩、对应聘岗位的理解、认识及工作设想,具体地点时间另行通知。参加面试者须同时提供能证明本人能力、水平的相关资料(工作简况,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材料、代表性论文等复印件以及户口证明复印件等)。

   (四)择优聘用

  岗位聘用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遴选,择优聘用。

   四、聘后管理

   招聘岗位属于事业编制岗位,实行合同管理。录用人员待遇按中国科学院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应政策执行。

   五、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2号,邮编100864。

  联系人:中国科学院院地合作局综合处陈文开、段瑞

  电话:68597233  传真:68597233

  同时请将电子版申请表发至ydj@cashq.ac.cn

   附件: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应聘申请表》

                  

                           院地合作局
                           2011年11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