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中国科学院与浙江省互派人员交流活动的通知(院地字〔2005〕44号)

日期:200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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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属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关于加强与国家创新体系各单元联合与合作的指导意见》(科发政字〔2005〕132号)和《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决定》(科发党字〔2005〕25号)文件精神,深化和加强中科院与浙江省的全面合作,经与浙江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协商,决定在浙江省试点开展中科院研究院所(含院直接投资企业)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之间的人员交流活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双方人员的互动交流,发挥人员交流在院地合作中的支撑作用,推动中科院以“技术+人才”的方式向浙江省转化成果、转移技术,在更高层面上实现院所与企业科技创新的良性互动和双方合作的持续深入发展,进一步深化、加强中科院与浙江省的全面合作。

二、交流方式

以合作项目为纽带,中科院与企业互派交流人员(原则上以双向交流为主,个别可根据需要单向交流),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的交流方式。

(一)浙江省从具有一定规模、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新技术企业中选派高级技术专家到中国科学院具有相关学科或专业方向的研究院所交流挂职,担任客座研究员或高级访问学者(人选条件参照研究院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开展合作研究;选派优秀科技人员或管理人员到相关研究院所交流挂职,从事研究、管理或进修学习(岗位由院所、企业双方商定)。

(二)从中科院开展应用性基础研究和工程应用开发的研究院所中选派与浙江省区域特色经济紧密相关的优秀科技人员或管理人员到浙江省相关高新技术企业交流挂职,担任高级技术职务或技术顾问(岗位由院所、企业双方商定)。

三、交流期限

时间一般在半年以上(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具体期限、岗位由院所和企业双方根据合作的需要商定。

四、工作保障

院所与企业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人员交流的有关协议,内容包括人员交流的目的、方式、任务、条件、责任、待遇、知识产权、期限等,为双方人员交流提供严谨、规范、可操作的书面依据,确保人员交流的正常开展,并取得预期的效果。特别是对涉及双方的技术保密与知识产权、合作项目的经费、交流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工资津贴等问题,双方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各自的实际情况明确责任、义务与权利,避免交流中出现相应的问题与纠纷。

五、激励机制

(一)对在人员交流期间开展的企业与院所之间的科技合作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浙江省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把院所与地方企业之间的人员交流工作绩效作为院地合作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奖的重要依据。

六、具体工作要求

为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请院属各有关单位认真对待,根据浙江省提出的互派人员交流工作需求表(见附件1、2),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推荐或接收科技人员的情况,或提出可合作研究的内容等,按要求填写表格(见附件4、5),并将本单位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已开展合作的基本情况(见附件3)于2005年12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电子版的报送材料一并反馈(相关表格的电子版请在院地合作局主页下载,网址:www.alc.cas.cn)。

联系人:邓强 汲燕芳

电 话:010-68597239,68597263

E-mail:q-deng@cashq.ac.cn,yfji@cashq.ac.cn

附件:

1.要求中国科学院研究院所选派交流人员汇总表

2.要求派出人员到中国科学院研究院所交流工作汇总表

3.中科院研究院所与浙江省已开展合作基本情况

4.中科院研究院所可选派人员交流调查表

5.中科院研究院所可接收交流人员调查表

二 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